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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04-1号

韩梅娇与罗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梅娇;罗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韩梅娇,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告罗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警,住抚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40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因被告罗华已还清欠款,原告韩梅娇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华银行账户上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节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