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韩梅娇,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告罗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警,住抚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40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因被告罗华已还清欠款,原告韩梅娇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华银行账户上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节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