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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行终字第33号

郭文科诉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博,郭文科,周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保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244号。法定代表人商少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锋,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博,无业。委托代理人苑占军,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科,保定金诺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媛媛,保定市信仁春药店经理。

上诉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博因郭文科诉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09)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09)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

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

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