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保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244号。法定代表人商少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锋,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博,无业。委托代理人苑占军,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科,保定金诺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媛媛,保定市信仁春药店经理。
上诉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博因郭文科诉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09)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09)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
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
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