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仁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红。被执行人吴金平。申请执行人张剑红与被执行人吴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吴金平至今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划拨吴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全额冻结被执行人吴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
审判员 杨汉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勇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