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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仁法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张剑红与被执行人吴金平民间借贷划拨、续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剑红,吴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仁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红。被执行人吴金平。申请执行人张剑红与被执行人吴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吴金平至今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划拨吴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全额冻结被执行人吴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

审判员  杨汉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勇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