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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执字第56号-3

李喜怀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喜怀,王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56号-3申请执行人李喜怀,原清苑县冉庄乡财政所职工。被执行人王伟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保民二终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伟军的银行存款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彦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