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56号-3申请执行人李喜怀,原清苑县冉庄乡财政所职工。被执行人王伟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保民二终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伟军的银行存款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彦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