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94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新华,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晓琼,系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艾麦可试听歌城,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刘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艾麦可试听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