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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302号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子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委托代理人张明华。被告王子樑,余不详,住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739.20元,滞纳金1,5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