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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67号

徐昆堂与济宁市勘测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昆堂,济宁市勘测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徐昆堂

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传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