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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周淑梅、庞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英,周淑梅,庞忠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周淑梅,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庞忠臣,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周淑梅、庞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22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淑梅位于邮政银行退休工资账户,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65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刘丽

代理

审判员  王飞

代理

审判员  冯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萍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