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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申字第57号

王学平、王桂花与王晓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晓震,王学平,王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震,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秀玲,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平,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桂花,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晓震因与被申请人王学平、王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震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⑴二审中王晓震提交了王学平、王桂花所在村支部书记的证明,能够证实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到该村进行调查走访,而是王学平带着两个自称是民政局的人以办低保的名义,欺骗该村开具了证明。二审当时认为该证据没有加盖村委印章而没有采纳,现村委重新开具了证明,足以证实在王学平的精神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⑵一审司法鉴定王学平胸部塌陷构成十级伤残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鉴定机构在没有病历记载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归结到交通事故中,足以证明鉴定程序违法。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护理人员谭玉乔、叶鹏飞不是王学平的近亲属,其亲属关系较远,由该二人进行护理是不合常理的,显然是利用二人的城镇户口性质来套取较高的护理费。

一、二审没有对此合理性进行审查,导致认定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王学平、王桂花的损失重新审查,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学平、王桂花承担。王学平、王桂花提交意见称:自事故发生两年半以来,没有得到王晓震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听到一句道歉和安慰,一、二审判决铁证如山,鉴定都是按照法院技术室的要求进行的,程序合法、依据充足,王晓震虽拍有王学平乡间劳动的照片,但不能作为推翻伤残鉴定的有效依据,其提供的村委证明不属于新证据。王晓震提出套取高额护理费的主张根本没有合理性,主张没有人护理的说法则更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请求对王晓震的申请不予再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晓震提供由王水清于2014年2月25日出具并加盖有海阳市盘石店镇嘴子前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内容为:“关于我村村民王学平出车祸出院后,王学平领着民政人员2人到村里调查走访、盖章,当时说是为了王学平将来申请低保,帮助王学平一下。当时没有提到精神病鉴定一事,村里认为是件好事,所以给他们盖章了。”本院审查认为,王学平、王桂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王学平在精神方面是否产生障碍应通过科学技术鉴定加以确认,王晓震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明,并不属于二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且王晓震所提交的证明亦不足以推翻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王学平所做的鉴定结论,王晓震主张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以及王学平的胸部塌陷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证据不充分,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人员谭玉乔、叶鹏飞,二人与王学平、王桂花存在亲属关系,王晓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二人没有对王学平、王桂花进行护理,其称王学平、王桂花利用该两人的城镇户口性质来套取较高的护理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晓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晓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静

审判员 孙积波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