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5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晶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5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