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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85号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