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38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康、张明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东平,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9日以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与王东华签订《荒山租赁协议》,将本村480平方米集体土地租赁给王东华用于建设农家乐,并收取租赁费1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2、没收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0000元,并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亭、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东平到会,各自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30号催告书。2015年2月25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0000元,并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0000元,并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000元。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柳泉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诗和
审 判 员 朱贵华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