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丁春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刘晓建与丁春林、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蚌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晓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丁春林、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芜湖市辖区内,本院已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该案委托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