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新。申请执行人赵宁。申请执行人巩建美。申请执行人郑孝平。被执行人庞勇。被执行人李艳萍。被执行人淄博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波,该公司经理。张吉新、赵宁、巩建美、郑孝平与庞勇、李艳萍、淄博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勇、李艳萍、淄博北方车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新、赵宁、巩建美、郑孝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