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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3-1号

李艺与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址:平邑县浚河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闫光成,主任。被执行人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平邑县城兴水路中段北侧84号。法定代表人韩新民,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艺与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县街道办事处、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