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址:平邑县浚河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闫光成,主任。被执行人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平邑县城兴水路中段北侧84号。法定代表人韩新民,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艺与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县街道办事处、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