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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448号

舒万兴诉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万兴,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48号原告舒万兴,男,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兴龙,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原告舒万兴诉被告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万兴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