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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58号

徐育山与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育山,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58号

原告:徐育山,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训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育山诉被告安徽建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徐育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徐育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育山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