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8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橡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国元,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康桂香,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上海橡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抵押人赵国元、康桂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国证执字第0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橡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国元、康桂香。执行标的为:
一、至2014年7月23日累计逾期本金人民币396万元,累计欠息26136元;
二、公证费人民币3960元;
三、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均以合同约定为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因义务人上海橡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国元、康桂香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橡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国元、康桂香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社保等信息,本院查实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国元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奉贤区奉新镇棕榈滩别墅55幢及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的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国信公证处(2014)沪国证执字第02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江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