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荣昌县云平餐厅,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荣滨北路中段68号11幢18号。投资人:罗洪利。
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伟、范志伟,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云平餐厅与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云平餐厅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云平餐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云平餐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县云平餐厅负担。
审判员 肖祥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