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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2449号

浦忠梅与孙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忠梅,孙腹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浦忠梅,职工。被执行人孙腹玲(曾用名:孙福玲),职工。申请执行人浦忠梅与被执行人孙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孙腹玲向原告浦忠梅偿还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孙腹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必胜

审判员  孙天华

审判员  顾正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施玉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