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宣字第1号

刘某乙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宣字第1号申请人刘某甲,男,200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刘某乙,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刘某甲申请宣告刘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某乙宣告失踪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甲撤回申请。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锟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