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447-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石台路5号楼。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8生,住所地开原市富强小区。现在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刘某,女,住所地开原市富强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制作的(2014)开执字第004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委托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马家寨粮库院内的烘干塔、钢筋囤、地磅、输送机、条石等45项资产。2015年2月6日董某(2112821976XXXX4010)以155465.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马家寨粮库院内烘干塔、钢筋囤、地磅、输送机、条石等45项资产(具体明细见评估报告书清单)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董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