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执审字第32号申请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南靖县计生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霞,女,南靖县计生局法制股长。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徐生学,男,1977年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秀玉,女,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生学、张秀玉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8日,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认定被执行人徐生学、张秀玉于200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17生育第一男孩,取名徐某甲,于2014年3月29日生育第二男孩,取名徐某乙。其生育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0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45583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同月30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订立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定于当日缴纳20000元,余额于2014年12月30日前缴纳。同日,被执行人依约缴纳了20000元,其余25583元尚未缴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5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其自动履行缴费义务。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作出的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0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徐生学、张秀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南靖���计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01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徐生学、张秀玉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5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嘉雄
审判员 林振辉
审判员 徐国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丹丹附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