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于海芹,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洪艳,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献红,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健男,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己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月4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