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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009号

申请人于海芹与被执行人刘洪艳、李献红、李健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芹,刘洪艳,李献红,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于海芹,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洪艳,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献红,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健男,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己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月4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