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16号
原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正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高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