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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39号

贾XX与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XX,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贾XX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