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贾XX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
贾XX与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贾XX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