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字第6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被
申请人:杨洁萍,女,农民,住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杨洁萍借款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金红
审判员 王凤山
审判员 卢景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