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蔡传明。被执行人杨长雷。被执行人高举元。蔡传明与杨长雷、高举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8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雷、高举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传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