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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韩某。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延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