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韩某。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延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