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35号

李超诉胡晓芳、胡延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超,胡晓芳,胡延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钮艳,系李超之母。被告胡晓芳。被告胡延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胡晓芳、胡延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判员  苏化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