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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保字第21-2号

周世兵、胡天义与王秀珍、杜国栋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世兵,胡天义,刘勇,王秀珍,杜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保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胡天义,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3日。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日。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杜国栋,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国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XXXX住宅(房权证号:监证001XXXX,建筑面积:115.47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