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124号被告人王晓龙,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晓龙犯盗窃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王晓龙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