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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534号

冯赵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赵华,鲍红敏,刘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534号

申请执行人:冯赵华,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鲍红敏,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执行人:刘亚东,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冯赵华申请执行鲍红敏、刘亚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冯赵华在申请执行时尚未取得该公证书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冯赵华无权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赵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