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海执字第758号

王明太与王树涛因故意伤害罪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太,王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海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太被执行人王树涛(宋云霞)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7)海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树涛之妻宋云霞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扣划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姜     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