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海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太被执行人王树涛(宋云霞)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7)海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树涛之妻宋云霞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扣划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姜 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