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凤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焕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