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林,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西峰,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佩,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王化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西峰、刘小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西峰、刘小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化林支付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1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