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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23号

王化林与王西峰、刘小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化林,王西峰,刘小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林,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西峰,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佩,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王化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西峰、刘小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西峰、刘小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化林支付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1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