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安,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秀花与李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振安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
李秀花与李振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安,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秀花与李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振安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