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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15号

李秀花与李振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花,李振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安,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秀花与李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振安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