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609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张某,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璟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