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22号
原告:江道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何孔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道义与被告何孔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道义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道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道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道义负担。
审判员 周正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