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6号

王超峰与段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超峰;段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王超峰,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段明新,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王超峰与被告段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明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超峰诉称:2012年10月13日,段明新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期限为1年,半年结一次利息。段明新并出具借条,但被告仅仅于2013年4月13日结付4500元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原告王超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阐明了证明目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借条一份,证明段明新借王超峰5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月息为1分5厘。 被告段明新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段明新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期限为1年,半年结一次利息。段明新并出具借条,但被告仅仅于2013年4月13日结付4500元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2013年4月13日以后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段明新于2012年10月13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未履行合同应尽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2012年10月13日原、被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因原、被告对利率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本地的交易习惯,该约定应为月利率1.5﹪。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今,按月息1.5﹪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段明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超峰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3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段明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芳频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