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90号
原告:徐世友,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马兴容,女,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徐世友与马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友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