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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90号

徐世友与马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世友,马兴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90号

原告:徐世友,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马兴容,女,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徐世友与马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友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