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严星。被执行人朱志昂。被执行人顾金珍。严星与朱志昂、顾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朱志昂、顾金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30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有关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797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05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通知书、谈话笔录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经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伟
代理
审判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