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管某1,女,2000年2月10日生,汉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管某2,汉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徐朋元,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齐鲁大厦20层2004室。 负责人郭大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1诉被告徐朋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收取75元,由原告管某1负担。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尤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