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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152号

吴汉填与林向民、彭巧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汉填,林向民,彭巧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汉填,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林向民,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彭巧香,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林向民、彭巧香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向民、彭巧香名下的存款98332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黄 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