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和被告张某某已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穆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