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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129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同玲、王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马同玲、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马同玲、王海军因被执行人马同玲、王海军未履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同玲所有的鲁S×××××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生 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蕾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