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马同玲、王海军因被执行人马同玲、王海军未履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同玲所有的鲁S×××××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生 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蕾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