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瑟胜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杉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惠芬。
上诉人上海瑟胜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办公地址在上海市新华路XXX号,属于长宁区,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注册地不是上诉人住所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