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王军,男,生于1971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顺和巷31号,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明,男,生于1974年12月21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苗家沟村一组,无固定职业。被告宋双,男,生于1981年4月7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清涧县石咀驿呼家塔村一组,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马明、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鱼晓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