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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告董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旭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