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告董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旭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