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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46号

被告人陈文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文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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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立,2015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立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文立以给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乡桲罗台村的刘某甲办廉租房为由,先后以办廉租房需交手续、请客送礼费、房产证不合格办理换证费、办理国土附件、房产证印平面图等费用名义,从被害人刘某甲手骗取人民币合计78400元。所获赃款被陈文立挥霍。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文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文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立与被害人刘某甲原为工友关系,陈文立在原工作单位辞职后一直与刘某甲往来。2013年底,陈文立明知刘某甲不符合办理廉租房条件,以能找在政府部门上班的亲戚帮刘某甲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先后从刘某甲手中以请客送礼等为由骗取人民币37200元。后陈文立购买了假房产证、钥匙、购房合同欺骗刘某甲,又以房产证不合格办理换证、办理国土附件、房产证印平面图等费用名义,先后从刘某甲手中骗取人民币41200元。被告人陈文立将所获赃款人民币78400元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刘某甲报案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为抓获归案;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文立交给被害人刘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钥匙、档案袋的情况;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其哥哥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想找人在宽城办个廉租房,但刘某甲不是城镇户口,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想用其对象马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廉租房,当时其和对象同意了。过了几天,刘某甲带着一个姓陈的男子找到其,刘某甲介绍这个姓陈的男子就是帮他办理廉租房的人,随后这个男的就要了其对象的身份信息,还让其对象到街道办开了一个证明,开完证明后姓陈的男子还说,他把手续递交上去以后过段时间就有人上其家暗访,到时候他再通知其,让其提前做好准备。过了一段时间,陈文立给打电话说不用其对象的名义办廉租房了,小陈给他找了别人;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其大舅哥刘某甲想用其身份信息办廉租房,其同意了。一天,其到对象刘某乙的理发店,看见大舅哥和一个姓陈的男子也在理发店,当时刘某甲就说,让其到宽城镇街道办事处去一趟,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廉租房需要在街道办事处填个表,走个手续。随后其和刘某乙、刘某甲还有姓陈的男子开车去了街道办,填了一个申请廉租房的表;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和陈文立聊天说到廉租房的事情,陈文立说他舅舅在县组织部上班,能帮其把廉租房办下来,不过需要给人送点礼,但是当时其没有相信他,也没有用陈文立给其办。陈文立也没有对其说过用其身份信息给别人办廉租房;8、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住建局廉租住��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工作,2013年一整年,中心都没有办理过任何人的廉租房申请;9、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夏天,陈文立到其上班的公司当保安,其与陈文立的关系一直相处的不错,但干了三个月后陈文立说去组织部上班就不干了,把保安这个工作给辞掉了,陈文立走后与其一直保持联系。2013年12月份,陈文立在其单位呆着时说给别人办了一个廉租房,其一听就想让陈文立也帮其办一套,陈文立答应了。陈文立说他舅舅是县组织部的,其一听就更相信他了。过了一段时间,陈文立说事情有眉目了,让其准备15000元留着办手续,让等他的电话,还说等到正月房子就能到手。第二天陈文立给其打电话让拿2400元钱去住建局楼下,其带着钱去了住建局后看见陈文立真的在住建局楼下等着,其将钱给了陈文立,陈文立让其先走,他去楼上办手续,其看着陈文立���楼之后就走了。从这开始陈文立连续三次跟其要钱办手续,其总共给了陈文立15000元。从这之后陈文立总是以各种理由跟其要钱,陈文立以办廉租房手续请吃饭、送礼为由从其手中先后拿走了7200元,又以能把廉租房转换成商品房办手续为由从其手中拿走15000元,其给完钱后陈文立给了其一个瑞丰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又过了几天陈文立给了其两把房屋钥匙,其想去看房子,陈文立说没有楼宇门钥匙看不了,所以就没有上去。之后有一天,陈文立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签房屋买卖合同,陈文立拿出一份合同让其在上面签字,并要走26000元,还说能找人到时候给其退回50000元,之后陈文立以房产证不合格要换证、办理国土附件、房产证印平面图为由从其手中先后拿走15000元,有一次陈文立说撞车了从其手中拿走200元。直到前些天,其给陈文立打电话总是不接,就起了疑心,其去住建局找人问问这个房产证是不是真的,结果住建局的人一看,房产证是假的。之后其又打电话问政府那边是不是有陈文立这个人在那上班,结果也是假的,其知道被骗后就来报案了。刚开始办理廉租房时,陈文立说其户口不行,其就想用妹夫马某某的名义办理廉租房,但是没过多久陈文立说马某某的身份信息也不行,还说找了一个叫王某某的人的身份信息给其办理廉租房;10、被告人陈文立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在盛丰公司保安部上班,认识了同事刘某甲,但干了三个月其就辞职不干了。当时有一次公务员考试,其对刘某甲说要去考试,考上了就去组织部上班,其舅舅就在组织部上班。2013年底,刘某甲问能不能通过其舅舅的关系给他办一套廉租房,其没有帮他人办理廉租房的能力,但当时其想跑跑看。其问了相关人员了解办理廉租房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刘某甲不符合条件。后刘某甲说可以用他亲戚的户口办理,其将刘某甲亲戚的材料准备齐全后交到了街道办,但街道办把材料退了回来说不符合条件。后其对刘某甲称找了一个叫王某某的人,以王某某的名义给刘某甲办理廉租房。其先后向刘某甲要了三四次钱,加起来约40000元。但钱都被其挥霍了。今年五六月份,其从承德一个老头手里花了500元买了一个手链,后其在电视上看见和这个一样的手链值不少钱就想拿这个手链去鉴定,但是手里没有钱。其买了假房产证、两把钥匙、购房合同,骗刘某甲说房产证是廉租房的房产证,钥匙是廉租房的钥匙,购房合同是购买廉租房的合同,其分三次又在刘某甲手里骗了30000多元,总共在刘某甲手里骗了七八万元,但钱都被其挥霍了;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立以非法��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78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翟文孝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