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2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塔山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0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塔山国际旅行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晨 更多数据: